📍《營造業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補充:「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不符合資格卻過關甚至得標?!桃園市政府疑似在審查時「放水走後門」,涉有違法疑慮!再這麼搞下去,政府採購還會有公信力嗎? Tags: 77 views 4 likes 1 comments Share this: 舒翠玲 About author 桃園市議員舒翠玲的youtube 永遠20歲的靈魂+永遠熱情洋溢的性格 不到最後關頭,絕不輕言放棄~ 這是我的座右銘。 1120 subscribers 388340 viewes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Ax8DRRuQJWjNFF7Isw3HwA View all posts